2008年11月14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法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从“四处奔波”到“坐堂问案”
胡笑跃

  “闭庭!”我敲响了手中的法槌。
  这一声响亮的法槌声,宣告了今年我的第200件案件的结案。端坐在审判台上,目送当事人离开,环视着法庭,我不由得思绪万千。
  二十多年前,到法院报到的那一天,我在只有三米多宽的巷子里找到了“政法大院”的入口。法院办公楼是外廊式八开间的三层楼房,以中间共用的楼梯为界,东半座是柯城区人民法院,西半座是衢州市人民检察院。法院唯一的审判法庭用于刑事审判的开庭,民事审判工作的大部分工作均在本已拥挤的办公室中进行。
  根据当时的民事诉讼法,法院负有对案件事实的查明义务,我们戏称民事诉讼为“当事人动脑、律师动嘴、法官跑腿”。大街小巷、田间地头、山村小道常有我们调查取证的身影。1987年,我共审结案件六十余件,成为全院的办案能手,获得了特别嘉奖。
  2000年,法院新办公大楼落成投入使用。审判大楼雄伟庄严,让人油然而生对法律的崇敬之情。身着法袍,坐在高悬着国徽的审判台上,每次开庭我都自然而然地正襟危坐。少见了以往的吵闹与杂乱,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也显得更为文明与理智。
 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,法制建设不断加快,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并逐步走向完善。审理案件时,少了因法律规范的欠缺而造成的无法可依、无所适从的困惑,我感觉越来越得心应手。
  作为一个多年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,民事诉讼方式的改变让我体会最为深刻。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“谁主张,谁举证”的原则,完成了民事诉讼从“职权主义”向“当事人主义”的转变,实现了法官居中裁判的职能与地位的回归。在审判工作中,我的工作重点和思维方式渐渐地发生变化,注重的是案件法律关系的确定,思考的是证据真伪的判断与取舍,探究的是具体法律的适用,用法律的思维判断是非曲直,从而作出合法公正的裁判。
  二十多年的法官生涯,我亲历与见证了共和国改革开放中的法院与法制建设的发展与变化,由衷地感到作为一个法官的自豪与骄傲。整理好卷宗,我起身走下审判台,准备进行下一个案件的审理。